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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成功者的便车 侵害商标专用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6


4月18日,广东高院对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下称“东北菜”)上诉海口东北人餐厅(下称“东北人”)业主宋维河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东北菜”构成对“东北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宗喧嚣一时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2000年6月,宋维河向广州中院起诉,称被告“东北菜”为谋取不法利益,在商业经营中通过模仿“东北人”而故意误导消费者。原告称,“东北菜”在1999年3月开业的“好消息”中落款为“东北人风味饺子馆”,而且“东北人”三个字的字体同原告的完全相同。  在原告的多次强烈要求下,被告将东北人三个字更换为东北菜,但其牌匾与东北人的牌匾仅一字之差,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东北人的又一分店。从双方的菜谱、服务品牌特有的包装、装潢也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被告的模仿情况。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登报道歉、赔偿损失。而被告辩称原告不是“东北人”商标专用权合格诉讼主体,无权提出“东北人”商标专用权的有关诉讼。

一审宣判后,“东北菜”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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