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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6


2001年底,北京奥林匹克组织筹备委员会投诉反映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促销活动中在其"好丽友·派"的包装盒上印有"奥运"字样,侵犯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经查:"奥运"字样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内容之一,受到法律保护,而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申请"奥组筹"授权未果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组织的促销活动中,在广告宣传和商品包装盒上使用了"奥运"字样,违反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有关条款,朝阳工商分局依据《规定》对其侵权行为做出了处罚。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案,2001年7月北京获得2008年奥运会的主办权,奥运气氛非常浓厚,一些企业想借奥运题材做出经营策略,所以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作为2008年奥运会的主办城市,北京市于200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此项《规定》的出台,比国务院于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早了近半年,对制止奥林匹克侵权行为在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北京的发生,有积极的作用。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虽然在运作促销活动之前,向"奥组筹"申请授权,但不等于"奥组筹"已经向其授权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为了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朝阳工商分局经过调查取证,依据《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做出了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这也是朝阳工商分局第一起对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行为处罚的案件,对净化作为奥运体育场馆聚集地--朝阳区的奥运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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