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c="img/logo.gif"

·设商标网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 系 我 们
首 页 | 商标知识 | 商标新闻 | 商标申请 | 商标注册 | 商标设计 | 驰名商标 | 著名商标 | 商标文化 | 国际商标 |国际商法 | 商标案例 | 国际案例 | 商标法
中国商标网>>>文章栏目>>>正文


天津市大桥(集团)公司侵犯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天津分公司MT-12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8


    案情简介

    1994年11月7日,天津市河西区工商局受理中国五多矿产进出口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天津公司)的投诉:天津大桥(集团)公司于1994年4月5日和6月15日先后向巴基斯坦出口两批电焊条计204吨,这两批电焊条在交易时,未经商标注册人五矿天津公司的许可,擅自使用了"MT-12"注册商标,侵犯了五矿天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天津市河西区工商局经过调查查明:1994年4月3日、5月8日,巴基斯坦购货方用于购买上述204吨电焊条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上及天津大桥(集团)公司出具的发票先后两次使用了"货品名:低碳钢大桥牌电焊条J421(MT-12)".同时还查明,天津市大桥(集团)公司于1994年秋季广交会上在电焊条产品样本及招贴画上擅自使用了"MT-12"注册商标。

    河西区工商局认为:在对外贸易活动中,"证(单据、文书等)货相符"是交易基本法则,天津大桥(集团)公司用于交易204吨电焊条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和商业发票,均擅自使用了五矿天津公司在同种商品上的注册商标"MT-12",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应予以查处。

    案件评析

    本案的认定取决于对"商标使用"这一内涵的正确理解和运用。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9条第2款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上。

    本案当事人在向巴基斯坦出口204吨电焊条的交易中,天津大桥(集团)公司使用"MT-12"注册商标的形式得到证实的有两种,即:在巴基斯坦方提代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上及由天津大桥(集团)公司开具的商业发票上,均将商标注册人五矿天津公司"MT-12"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

    根据国际贸易规则,"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在到达卖方手中时,即成为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一种契约;商业发票是卖方在买方履行义务后,开具的一种承认受益的单据,同样起到证明买卖双方证货一致的规范作用。

    因此,可以认为:巴基斯坦方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及天津大桥(集团)公司出具的发票足以说明天津大桥(集团)公司确已向巴基斯坦出口了使用"MT-12""商标的电焊条,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38条第(4)项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项所述的侵权行为。

    依商标使用的内涵,天津大桥(集团)公司在电焊条产品样本及招贴画上擅自使用"MT-12"注册商标的行为同样构成了侵权行为。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赞助商链接:
    推荐文章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授权委托…
    推荐文章 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申…
    推荐文章 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
    推荐文章 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
    推荐文章 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
    推荐文章 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推荐文章 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
    推荐文章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
    推荐文章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
    推荐文章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
    CopyRight © 中国商标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在本站登广告联系QQ: 281598640  | E-mail:yike999#126.com(请把#换成@)
    免责声明:本站部份信息搜自于网上或网友推荐,所有文章仅用学习交流,不作商业用途,有问题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沪ICP备06045958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