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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巴佬”商标驳回复审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8


  申请复审人:湖南常德市慧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乡巴佬酒业分公司

  案情简介:

  申请复审人在第33类酒商品上申请注册“乡巴佬”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93)商标申驳字13166号」,申请复审。

  商标局驳回的主要理由:该商标有贬低人的含义,用作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乡巴佬”没有贬低人的含义,使用于酒,有返朴归真之感,该商标出自农民自谦之词,是申请人公司共同心愿。该词是对农民善意称颂,没有不良影响,且来自民间传说。

  处理结果:经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一旦进入市场,将面对广大消费者,而消费者并不了解“乡巴佬”一词是申请人集体的心愿。客观上,“乡巴佬”是对农民的鄙称,反映出对农民群众的不尊重,用其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决定,湖南常德市慧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乡巴佬酒业分公司在第33类酒商品上申请注册“乡巴佬”商标予以驳回。

  案例评析:

  (一)、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

  《商标法 》第8条第1款第(9)项规定,商标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它是商标注册必须遵守的条件之一,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商标法的这一规定是原则性的,在商标实务中需要个案认定。在商标评审中,有悖道德或易于产生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具有不良政治影响的文字、图形。如“台湾联邦”、“造反有理”等。(2)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文字、图形。如本案中的“钱拳权”、“金钱万岁”、“二房”等。(3)具有明显封建迷信色彩或有伤宗教感情的文字、图形。如“观音”等。(4)具有色情淫秽含义的文字、图形。(5)侵犯他人姓名、肖像、版权、外观设计专利等民事权利的。如“马拉多纳”等。当然如果权利人同意的或已丧失权利的,不受此限。

  本案商标属于违反《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因此,应当驳回其注册申请。因为“乡巴佬”商标涉及对农民的鄙视,如果注册,必然会损害农民的形象。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实际上还起到补充《商标法》第8条的其他规定的作用,对该条前几项没有明确禁止规定,但又不宜作为商标注册的文字或图形,可以依据第8条第1款第(9)的规定予以驳回。

  (二)、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不能作为商标。

  除了《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以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也不能作为商标。这是《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7)项的内容。实际上第(7)项的规定与第(9)项的规定是一致的,体现了国家对多民族相互尊重,共同团结的政策,是基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的需要,同样体现商标注册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当注意,这里的“民族歧视”,应作广义理解,即它不仅指对我国各民族的民族歧视,还包括对世界其他民族的民族歧视;不仅指民族歧视,还包括种族歧视在内。例如商标局就曾经根据《商标法》的这一规定驳回“DARKY”的商标注册申请,因其含义为“黑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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