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反称商标权利人无鉴定真伪的资格,伪造商品产地却狡称另有“隐情”,江西南昌鑫晨制衣厂生产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背心遭南昌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后,却恶人先告状,将南昌市工商局诉至法院。近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南昌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03年5月20日,南昌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举报,反映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新世纪小区32栋的鑫晨制衣厂批量生产、销售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产品。南昌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遂于当日对鑫晨制衣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正在现场加工生产“VICOSTRICH”背心,在背心外包装显著处均标注了“耐克”图案商标,其产地则明确标注为“MADEINSHANGHAICHINA”(中国上海制造)。经清点,鑫晨制衣厂共生产上述背心42000件,货值126000元,该厂不能提供任何使用“耐克”注册商标的合法手续。南昌市工商局委托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授权的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鉴定,证实这些产品侵犯“耐克”商标专用权。5月25日,南昌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决定对该批背心予以扣留,却被鑫晨制衣厂擅自转移。之后,工商部门与司法机关多次配合,追查鑫晨制衣厂隐匿的侵权商品,至今未果。
南昌市工商局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鑫晨制衣厂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其在产品外包装上故意隐瞒真实产地,标注虚假产地,欺骗消费者,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构成伪造产地的违法行为。据此,工商局依法对鑫晨制衣厂作出如下处罚:没收并销毁已扣留的侵权背心2340件,处以罚款80000元,对伪造产地的商业欺诈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合计130000元。
鑫晨制衣厂对南昌市工商局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向江西省工商局申请复议,江西省工商局于2004年3月15日作出维持南昌市工商局行政处罚的决定。鑫晨制衣厂遂于3月24日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厂认为,工商部门认定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是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的书面鉴定,自己对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存在异议,而且自己的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图案与耐克公司的注册商标有明显差异。针对南昌市工商局认定其伪造产地,鑫晨制衣厂则认为,自己生产的背心是外销产品,客观上没有实施伪造产地的行为,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鑫晨制衣厂在其生产的背心外包装上使用了耐克公司的注册商标图案,且不能提供商标使用合法证明,足以引起相关消费者对其产品与耐克公司产生某种联系;该厂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中国上海制造”,而实际上该产品的生产地为南昌市湖坊工业园,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而且,该厂在执法机关对其产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擅自隐匿侵权产品,加重了行为的违法性,南昌市工商局根据《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提请商标注册人进行鉴定,并依据商标注册人的鉴定认定鑫晨制衣厂侵犯“耐克”商标专用权,伪造产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作出维持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鑫晨制衣厂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又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后,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