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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妃醋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 方贵妃胜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6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全省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获悉,一度炒得沸沸扬扬的北京方太新怡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方太公司)诉长沙杨氏健康饮品有限公司(简称杨氏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日前已尘埃落定,省高院终审判决方太公司胜诉。

“贵妃”二字惹来官司

长沙中院经审理查明,去年1月12日,黑五类食品公司与方太公司达成协议,同意将“贵妃”注册商标转让给方太公司。同年9月7日,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并在《商标公告》上公告。

去年4月22日,杨氏公司与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百岁人醋厂(以下简称百岁人醋厂)签订《贴标生产合同》,百岁人醋厂遂开始为杨氏公司加工生产“杨氏贵妃”醋。同年4月26日,杨氏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求注册“杨氏贵妃”商标并被受理。杨氏公司在其含醋商品上使用的瓶贴显示为“杨氏贵妃醋”5个字,呈纵向排列,“杨氏”二字的字体明显偏小,“贵妃醋”三字的字体明显突出和醒目。

一审认定“杨贵妃”侵权

长沙中院认为,原、被告生产的两种产品属于同种商品。本案中,方太公司的“贵妃”注册商标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杨氏公司使用“杨氏贵妃”商标时,非常明显地将“贵妃”2个字突出使用,与方太公司持有的“贵妃”注册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已构成相近似。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杨氏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方太公司“贵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杨氏公司一次性赔偿方太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杨氏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在《人民法院报》上向方太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杨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将上诉人销售的含醋产品定为被上诉人注册商标核定的第30类醋产品明显不科学、不规范为由,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关健在于认定当事人双方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为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生产销售的产品都是以传统食醋为基料,添加红枣、生姜、蜂蜜等相同或不同成分酿造或配制而成,其饮用方法、功能用途均相同,可认为两者是同一种商品。因此,杨氏公司在其销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与方太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的“贵妃”注册商标“贵妃”二字,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上诉人的这一行为构成对被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省高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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