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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水街”商标权人打“假”败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6


12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业禄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新雅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宣判,案件以原告败诉告一段落。秀水市场是北京市的主要市场之一,本案涉及秀水市场能否继续使用“秀水街”标识问题,因此受到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

原告业禄盛公司曾于2001年在第35类上申请注册了“秀水街”服务商标,并于2002年取得注册。原告认为,被告新雅盛宏公司在东大桥路商业综合楼改造工程中,未经许可,在其大楼显著位置使用“秀水街”文字,并在有关的宣传中多次使用“秀水街”标志及文字。被告秀水豪森公司在被告新雅盛宏公司位于秀水东街8号的大厦中承办了秀水豪森服装市场,该市场在经营中未经授权大量使用了“秀水街”商标。且两被告还在网站“秀水街餐厅招商”页面进行不实宣传。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秀水街”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秀水街”标志及文字、立即删除有关“秀水街”的虚假宣传;判令两被告在《北京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两被告认为,在所开发的商业综合楼上使用“秀水街”名称,是沿用原“秀水市场”的名称,也是为了标识其所在的地理位置“北京市朝阳区秀水东街8号”。而且,将“秀水街”作为该建筑物的名称经过了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且因其地理位置位于秀水东街而得名,其已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知悉。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的类别为第35类服务商标,两被告的涉案使用行为与其不存在任何关联,二者并非类似服务。因此,两被告使用该名称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原告所提供的服务,不会造成混淆,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两被告提出原告注册“秀水街”商标,有恶意抢注的嫌疑,属于注册不当。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使用“秀水街”文字及标识的涉案行为,属于对市场名称的使用,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服务并非类似服务,并未侵犯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业禄盛公司主张两被告的涉案行为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而且,原告有关虚假宣传的指控,缺乏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据此,二中院判决驳回北京业禄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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