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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蛇”已名花有主 鄂一著名商标争议案裁决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6


长达数月之久的“龟蛇”图形商标争议案,近日尘埃落定。记者昨日获悉,经省工商局裁定,“龟蛇”图形商标是玄武的通用名称和图形,注册人不得独占使用。

2001年,在丹江口市经商多年的温州籍商人温某瞄准武当山旅游纪念品市场,抢先将武当山景区的玄武“龟蛇”图申请商标注册,并开发成纪念品投入市场。2002年9月,“龟蛇”图形商标获准在国家商标局注册。

2003年底,温某发现武当山和丹江口市城区部分经营户销售的“龟蛇”纪念品与自己所注册的商标相同,便以侵权为由向丹江口市工商局进行投诉,要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工商部门对“龟蛇”图形商标进行保护时,一些经营户和武当山道教协会对“龟蛇”图形商标的注册也提出了异议,认为玄武“龟蛇”是道教的图腾之物,属于公众知晓的图像,个人不应当通过商标注册方式将这一文化据为己有。

丹江口工商部门将这例商标权纠纷案件向上请示,省工商局经认定后给予明确答复: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称或图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也就是说,虽然温某已将玄武“龟蛇”作为图形商标进行注册,但是“龟蛇”作为道教玄武神像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其他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玄武“龟蛇”图案并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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