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存在许多商标因种种原因没有注册或未及注册、正在申请注册等等,但确实是在实际使用。然而,无论这些商标在商战中有多威风,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在先使用的商标一旦被他人抢注,在先使用人就丧失了该商标的使用、许可他人使用等全部权益。显然,这种令“英雄气短”的规定对在先使用人不公平。
专家们认为,商标权源于商品上的使用以及商品与商标的密切联系,而不仅仅限于商标局的授权。因此,要从立法上逐步引入商标的在先使用概念。
商评委认为,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应当加大对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建议明确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应坚持公平原则,确立商标在先使用权。
中华商标协会建议,改变商标绝对注册原则,对在先使用商标予以保护,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在其注册之前已经合法使用5年以上的在先权利予以尊重。
是否应禁止驰名商标作广告如何统一驰名商标认定机构和认定标准是难题
目前,认定机构的分散与认定标准的不统一,造成驰名商标的驰名度备受质疑,名牌满天飞的局面将会严重损害中国的自主品牌,损害我国名牌战略的实施。对认定驰名商标现状的上述批评,在七个修法意见征求会上都有共鸣。
驰名,驰名到何程度?跨类保护,跨到何程度?如何把握?这些问题既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修法要解决的难点。
企业想认定驰名商标,就得在跨类上作文章,许多企业商标意识强,早年已对商标进行了全方位的注册,现在想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却被自己绊住了手脚。于是就先主动申请撤销几类商标,好让人侵权,他才好申报认定驰名商标。商标局、评审委把关太严,大家就设法到法院去认定。
全国数百个中级人民法院都可以认定驰名商标,极不利于认定标准的统一。合同纠纷、域名、名称纠纷等,法院都认定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世界名牌的评比,省里都奖励。如此评比、认定,公权力如此介入私权利,不但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还会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