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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5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仅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也有可能带来三种后果:一是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二是因连续三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三是因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除外)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不仅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带来四种后果:一是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违法行为;二是在自行改变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标明注册标记的情况下,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三是若改变后的商标同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会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四是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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