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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软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5


我国法律规定,每个自然人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中并没有关于抢注类似商标的规定,相关法律的欠缺无疑导致了类似抢注行为愈演愈烈。这不仅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而且对商标法的权威性提出了挑战。

  首先,应当拒绝那种实无所指的“空壳商标”注册。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为了满足注册者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之需。而这些抢注“空壳商标”者并不是为了经营商品,只是为了买卖商标从中牟利。注册商标的审批是一个严谨而繁琐的过程,需要经历查询、填表、审核、交费等一系列相关手续,大量以牟利为目的的“空壳商标”无疑是对商标注册资源的极大浪费。

  其次,明确注册商标的受理范围,杜绝谐音、暗指等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出现。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的规定,但怎样才会产生误认和混淆,什么样的影响才是不良影响,这些却语焉不详。“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属于国际惯例,但我国商标法在这些方面还有待完善。

  因此,尽快完善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情的再度发生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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