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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增加行政免责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5


商标注册行政主管机关在商标注册审查或者商标争议案件的评审程序,以及后续的司法审查程序中,履行其职责时的一些责任被依法免除(或称排除)是国际惯例。如根据英国、德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基于商标司法审查的实质,旨在于查明事实,给予商标确权案件当事人以司法救济,而并非一般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民告官”,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甚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出庭或者是否参与程序。


  因此,简单套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来追究商标注册管理部门所谓行政责任,势必导致其不得不抽调占全体审查人员比例超过四分之一的骨干力量,组成应诉队伍,疲劳奔波于北京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四个审判庭(行政庭、民庭)举行的庭审之中。可叹的是,商标“窃权”行为人却可以很低的成本,轻而易举的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玩弄起“老鼠戏猫”的游戏。这就造成了恶性循环。


  因此修改商标法应当增加行政免责规定,彻底扭转偏离商标确权纠纷的属性、重在追究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的责任,而忽略或者放松了对商标违法者予以惩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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