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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载“长虹/长红”商标之争尘埃落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6


济南1月9日电(邓卫华、高洁)曾一度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国营长虹机器厂(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以下简称“四川长虹”)与山东枣庄市山亭区店子镇政府注册的“长红”牌商标争议案,终于尘埃落定。2003年岁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正式裁定:四川长

虹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店子镇政府注册的“长红”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争议的由来:长型红枣注册“长红”商标

枣庄市山亭区店子镇四面环山,盛产长型红枣;这种枣个大、皮薄、核小、肉质细、糖分高,在当地享有盛名,至今已有300多年的栽培历史。近年来这个镇又引进了不少国内外的名优品种,枣树栽培面积也扩大到近6万亩。2001年10月,他们的分级净化干枣,在中国(北京)国际博览会上荣获“名牌产品奖”,在上海优质农产品交易会上获“畅销奖”,产品迅速打进北京、青岛、济南等地超市,每公斤高峰时卖到50元以上。

为了进一步打响品牌,增加市场影响力,1999年底,店子镇政府以“愿我们的红枣产业永远红红火火”为寓意,请专家绘出“长红”商标图案,并于1999年12月17日,以枣庄市越峰山泉饮品厂的名义,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长红”牌干鲜果品商标,经过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于2001年1月28日在总第769期《商标公告》上公布,审定号为第1562786号、长红CHANGHONG。

“长红”商标公告不久,2001年4月2日,以生产“长虹”电视机闻名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争议的焦点:侵权还是搭乘便车

据了解,1999年7月21日,四川长虹就申请注册了第1296545号“冻肉、加工过的鱼、食用油、果子冻、冬菇”商标,先于枣庄市越峰山泉饮品厂的“长红”商标注册时间。四川长虹提出,店子镇的“长红”商标与“长虹”商标相同,涵义相近,且读音完全相同。店子镇申请指定的商品“果肉、果酱”等与四川长虹已注册商标所指定的‘果子冻’等商品实为类似商品,其二者所对应的消费群体、消费渠道及产品原料极其相似,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类似商标,足以给消费者带来误导,造成商品识别混淆,恳请国家商标局依据相关法规,裁定“长红”商标申请不予注册,以维护四川长虹作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专有权。

面对四川长虹提出的异议,店子镇政府和相关企业经过深思熟虑,在2001年8月16日委托山东省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答辩书》,提出了如下理由:

其一:两个商标的字形不同,涵义更是大相径庭。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红字是指像血、火一样的颜色。虹则指雨后天空中的阳光射入水滴经过折射和反射而形成的在雨幕或雾幕上出现的彩色圆弧。

其二:两个商标的图形完全不同。店子镇为他们的干枣等农副产品注册的商标图形是由“长红”汉字、“长红”汉语拼音、象征红枣的椭圆形图案组合而成的,图形部分十分突出。而四川长虹为冻肉、果子酱等产品注册的商标,则是两个单纯性的长虹艺术性汉字和一个小小的星组成的图案,两者从外观到内涵都完全不一样。

其三:两个商标所代表的商品虽然都列在第29类,但属于国家商标局规定的不同细分行列。店子镇申请注册的商标所列的“干枣、浸酒的水果、果肉、水果蜜饯、果酱、冷冻水果、果仁巧克力酱”,排在第29类第2904群的“腌渍、干制水果及制品”一组;而四川长虹注册使用的商标所列的“冻肉、加工过的鱼、食用油、果子冻、冬菇”,排在第29类第3004群的“果冻类”。因此,不应将两者简单地混为一谈。

其四:即使是驰名商标也得区别看待。有的驰名商标独创性强,有的则比较弱,对海尔、张裕这样独创性强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应该宽一些,可以扩大保护到较多的类别,甚至是全部的类别。对于独创性较弱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则应当窄些,如果长虹异议长红侵权能够成立的话,那么,这些含义美好的汉字,今后不是也不能被人选用了吗?

此间法律专家认为,“长红”商标对“长虹”商标不构成侵权;如果从市场营销的角度考虑,“长红”商标有“搭便车”提升知名度的可能,但仍在合理合法之列。

历时三年久 “长红”获正名

经过深入调查取证,这场历时3年之久的“长虹”商标之争终于在2003年的岁末划上了一个句号。国家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为“长红CHANGHONG”,指定使用在“干枣、浸酒的水果、果肉、果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长虹”、“长虹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冻肉、加工过的鱼、食用油、果子冻”及“电视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在加工工艺及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属于非类似商品。对比双方商标可以看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的中文部分均以“长”字为首字,双方商标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第二个字的区别上,虽然红与虹读音相同,但一般认为,红指颜色,虹则表示自然中的一种光的现象,故而长红与长虹在含义上不同;且红与虹均为常用字,一般消费者不会混淆。同时,双方商标在整体外观上也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年伊始,国家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理由不成立,第1562768号“长红CHANGHONG”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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