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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追讨500万元损失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6


晚报讯 一名厦门大学毕业的学生在上海注册了一家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去年厦门大学得知后,发律师函,要求其更改名称,但该公司未执行。厦门大学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00万元。昨天,此案在市一中院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厦门大学代理律师指出,厦门大学成立于1921年,是我国教育部直属综合性大学,其名称本身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无形资产。“厦大”是“厦门大学”的简称,在全国范围内为公众广泛使用和接受。厦门大学所有的很多机构也直接用“厦大”来命名。因此,“厦大”和厦门大学一样,享受特定的名称权。

厦门大学已于2000年向国家商标管理局申请注册了“厦门大学”名称的注册商标,内容包括“厦门大学”的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商标和简称“厦大”的中英文文字组成。而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9年7月在上海登记注册设立,未经过厦门大学的同意。2005年5月,厦门大学向该公司发律师函,告知其在公司名称中侵犯了原告的名称权,希望其更改名称,但该公司继续使用。

厦大公司使用厦门大学专有的名称,极易让消费者误解厦门大学为该公司提供了资金、技术、人才等支持。厦大公司2002年-2004年利润近5000万元,其营利活动侵犯了厦门大学的名称权,故要求其赔偿损失500万元。

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律师指出,公司叫“厦大”纯属巧合。公司设立初始公司发起人为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象屿保税区大洋国际贸易公司,因“上海大洋”字号已被注册登记,公司发起人遂将“厦门大洋”字号简称为“厦大”,并于1999年6月16日由上海工商局核准使用名称“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厦大”公司在建设和销售过程中,并无对外进行与厦门大学有任何关联性的广告,且厦大公司字号注册在厦门大学商标注册之前,不存在侵权。故厦大公司不同意厦门大学的侵权之说,要求法院驳回厦门大学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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