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一国家注册
如果您的产品准备出口到马德里条约或以上介绍的几个地区组织以外的国家,或者您还只是进行了国 际市场的策划,这里有另外一种国际商标注册方式,既逐一国家国际注册。
由于每个国家的商标法律有所不同,商标注册的程序和审查的标准也不同。比如美国、加拿大或菲律宾,它们采用的是“使用在先”的 原则,也就是说,谁先使用一个商标,谁就拥有它的专用权。当发生产权冲突时,法院会根据双方的使用证据来判断谁最先使用这个商标,谁就拥有该商标权。当 然,商标注册同样也是很好的证据。而除了这几个国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同我国一样采用“注册在先”的原则,即谁先申请注册谁就拥有专用权,所以,世 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需要在您的产品打入其市场之前就申请商标注册,以防止其它人了解到您的商标后抢先申请。
1、什么是逐一国家国际注册?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通过代理或其他方式,将自己的商标到需要保护的每一个国家或地区逐一分别办理注册申请 手续的方法。
2、逐一国家国际注册的优点是什么?
可以获得注册国家的注册证
3、逐一国家国际注册的缺陷是什么?
所需时间较长,费用较高,每个国家的要求不同。有的还要求公证、认证等。
4、到哪些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则必须按逐一国家注册方法进行?
泰国、缅甸、印度、柬埔寨、阿富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加拿大、新西兰、阿根廷、巴西、科威特、 黎巴嫩、老挝、墨西哥、哥伦比亚、智利、阿联酋、南非等。
5、逐一国家国际注册需要递交的申请文件主要有哪些?
(1)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2)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
(3)商标图样。
而有些非洲或中东国家需要委托书或是经公证的委托书,例如巴林,叙利亚,伊朗,约旦,沙地阿拉伯等。
6、注册有效期是多长?
大部分国家的商标注册有效期是10年,也有部分是7年的或是15年的,最长的是在埃塞俄比亚,有20年的有效期。
7、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注册的国家有哪些特别要主要的地方,这里以美国为例?
(1)美国对商标使用的要求非常严格,一件商标如果未在美国使用,注册时会有一定的困难。美国商标的申请分为“企 图使用”和“已经使用”两种情形,且后者须在申请的同时提交使用的时间及商标样本,如产品包装或产品照片。美国商标的保护年限为注册日起十年,可延期多 次,每次十年。在核准后即可获 得美国商标注册证书;如未使用该商标者,可以根据企图使用提出申请,但必须在核准后六个月内提出使用证明及在美国使用商标 的日期,该使用证明获得认可后才可以取得美国商标注册证书。
(2)由申请到审核发布结果,一般需要12~18个月。
(3)注册后每五年需公告一次,公告仍在使用或提出相关证明。
(4)商标使用:美国商标采用先使用主义,因此商标先使用比先注册还要重要。
(5)注册美国商标所需文件:
A. 申请商标的图样;
B. 按国际分类提供申请商标拟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
C. 申请人公司名称和地址的中英文;
D. 公司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
(6)美国商标之保护领域及于美国50洲、波多黎各、关岛及美属维京群岛等。
(7)商标所有人可向美国海关登记美国商标注册以防止他人之相同商标之商品进入美国。
1.仅属协定的国际申请 瑞士法郎
应支付下列注册费并将适用十年:
1.1.基础注册费(协定第8条2)
(a))
1.1.1非彩色图样 653
1.1.2彩色图样 903
1.2超过三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的附加
注册费(协定第8条2)b)) 73
1.3.每一被指定的缔约国的补充注册费(协定第8条2)c)) 73
2.仅属议定书的国际申请
应支付下列规费并将适用十年:
2.1.基础注册费(议定书第8条2)
i))
2.1.1.非彩色图样 653
2.1.2彩色图样 903
2.2.超过三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的附加注册费(议定书第8条2))
ii))
除非仅指定需交纳单独规费(见下面2.4)的缔约方(见议定书第8条7)a)i))73
2.3.每一被指定的缔约方的补充注册费(议定书和第8条2)iii)),指定缔约方是收取单独规费的除外(见下面2.4)及议定书第8条7)a))该项单独规费 的 73
2.4.指定应交单独规费(而不是一项被注册费)的缔约方时的单独规费:(见议定书
第8条7)a))该项单独规费的.
3.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国际申请
下列规费应支付并适用十年:
3.1.基础注册费
3.1.1.非彩色图样 653
3.1.2彩色图样 903
3.2超过三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的附加规费 73
3.3.无需交纳单独规费的每一指定的缔约方的被注册费 73
3.4.每一指定的需交缴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单独规费(见议定书第8条7款a)),除非指定的国家与原属局所属国家均受协定约束(这时,应缴纳补充注 册费);单独规费的数额由第一相关的缔约方确定.
4.商品和服务分类不规范.
应当缴纳下列规费(第12条1)b)):
4.1.商品和服务未分类 77+4(超过20个词每词另加收的)
4.2.申请的分类中有一个或多个词不正确 20+4(每个错误的词加收的)
如果,根据本项就一国际申请应交纳的总金额不足150瑞朗,则无需付费.
5.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
需缴纳下列规费并将适用于自指定生效之日到该国际注册终止之间的这一时期:
5.1.基础注册费 300
5.2.在同一申请中每一指定的无需缴纳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补充注册费(该费用适用于10年的剩余时间). 73
5.3.需交纳单独规费(而不是一项补充注册费)的每一指定缔约方的单独规费(见议定书第8条7)a))该单独规费的金额由相关的第一缔约方确 定.
6.续展
需缴纳下列规费并将适用十年:
6.1.基础注册费 653
6.2.附加注册费,除非续展仅对指定的需缴纳单独规费的缔约方有效. 73
6.3.每一指定的无需缴纳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补充注册费. 73
6.4.每一指定的需缴纳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单独规费(非补充注册费,见议定书第8条7款a)):该单独规费的金额由相关的每一缔约方确定.
6.5.使用宽展期的附加规费: 根据6.1项缴纳应交规费金额的50%
7.变更
7.1.一项国际注册的全部转让 177
7.2.一项国际注册的部分转让(对某些商品和服务或对某些缔约方) 177
7.3.继国际注册之后注册人申请对商品和服务的删减,倘若,如果该删减作用于多个缔约方,则对于这些缔约方情况相同. 177
7.4.在同一份申请中,要求对一个或多个国际注册注册人的名称和地址进行变更. 150
8.有关国际注册的信息资料
8.1.对一个由国际注册形势的分析所组成的国际注册簿的摘要(详细的摘要)三页以内 155三面以上的每一页 10
8.2.由一个国际注册所有公告和驳回通知的复印件组成的国际注册簿摘要(简单的摘要).三页以内 77三页以上的每一页 2
8.3.同一个国际注册的一份书面证明或信息资料 77
对每一份追加的国际注册,如果在同一份申请书中申请相同的信息资料. 10
8.4.一项国际注册公告的单行本或影印件每页 5
9.特别服务
国际局有权就加急服务和未由本注册费和规费表含括的服务收取规费,数额由其自行规定.
指定收取单独规费国家的收费标准
(2001年9月)
(单位:瑞士法郎)
基础注册费:653;903(彩色)
项目\国家
英国
丹麦
挪威
芬兰
瑞典
冰岛
爱沙尼亚
指定申请
首一类
454
300
198[231]
239
291(364)
三个类以内
487
255(332)
每增加一个类
126
124
120
94
82
50
104
续展
首一类
504
250
198
239
291(364)
三个类以内
487
273(370)
每增加一个类
126
124
120
143
82
50
0
项目\国家
格鲁吉亚
日本
土库曼斯坦
希腊
新加坡
澳大利亚
指定申请
首一类
324
1337
320
94
260
381
三个类以内
每增加一个类
128
1262
160
23
260
347
续展
首一类
324
2354
320
94
183
254
三个类以内
每增加一个类
128
2354
160
23
183
127
* 新规费2001年9月1日生效
注: 1.圆括号中数字为集体商标收费标准
2.方括号中数字为图形商标收费标准
3.单独收费的标准不是固定的,国际局将根据汇率的变化或者应单独收费国因国内收费标准变化的要求及时将各国新的单独收费标准通知各成员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