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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虎”商標官司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6


我國著名人丹商標——“龍虎牌”,由近代著名實業家黃楚九先生首創。1911年,黃楚九根據中國古有成方“諸葛行軍散”,進行適當調整後,自擬了一張處方,用薄荷、冰片、丁香、砂仁和麝香等為主要原料,創制了以“嘔吐、水瀉、中寒和中暑”等為主治對象的新藥,並將此新產品取名為“人丹”。同時在上海三馬路(今漢口路)小花園處創設了一家“龍虎公司”,並以“龍虎”圖案為人丹的商標。後來人們把商標與藥品名稱連起來,統稱為“龍虎人丹”。

“龍虎牌”人丹問世之初,黃楚九即在當時的《申報》等上海著名報紙上刊登大幅廣告,稱:“惟一無二之活寶,旅行不可不備,居家不可不備,急救之大王,濟世之寶物……”但由於市民對國產“龍虎牌”人丹不甚了解,加之當時日本東亞公司的“仁丹”已在上海市場上有很大的銷路,因而剛開始時“龍虎牌”人丹的市場銷售並不理想,每年也就一百多箱。但黃楚九不怕虧本,不惜以中法大藥房的起家產品“艾羅補腦汁”的銷售盈利來補償“龍虎牌”人丹的虧損,公然與日本仁丹爭奪市場。日商東亞公司為了長期壟斷中國市場,便以“冒牌”的罪名,向當時的特區地方法院提出訴訟,無理控告中華制藥公司(當時龍虎公司已改為中華制藥公司)生產的“龍虎牌”人丹是冒牌貨仁丹,要求中華制藥公司停止生產和銷售。黃楚九毫不示弱,專門聘請律師,據理申辯:“人丹”和“仁丹”藥品名稱不同,僅僅是名稱上的諧音而已,況且商標名稱為“龍虎牌”,根本不存在冒牌的問題。雙方各不相讓。

這場商標官司一直上訴到北洋政府大理院(相當於現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前前後後一共拖了近十年的時間。在這期間,“五四”運動爆發,一場“使用國貨、抵制日貨”的運動在全國興起,最後以“龍虎牌”人丹勝訴而結案。訴訟期間,黃楚九利用這一涉外訴訟,通過報紙大做宣傳文章,這就更使“龍虎牌”商標家喻戶曉了。在這場官司中,黃楚九雖然花去了近十萬訴訟費,但收到的宣傳效果卻遠遠超過了他的損失。

1923年5月,商標局正式成立。黃楚九立即派人到商標局,將“龍虎”兩字呈請註冊。從此,“龍虎牌”人丹正式受到了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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