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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擅自转让商标赔偿权利人36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6


中国法院网讯 湖北省沙洋县某收储公司未经商标原创作者同意,擅自转让商标,近日被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商标原创作者李某创意费、设计费19万元,商标转让费17万元,共计36万元。

2000年,荆门市沙洋县的李某受沙洋县某收储公司之邀设计商品商标。双方约定,李某设计的商标由该公司和李某各拥有一半知识产权;商标若能打开市场,该公司按每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李某的创意费和设计费;未经李某同意,公司不得擅自转让商标。李某设计出“凤池”商标后,“凤池”牌大米先后荣获第四届湖北省粮油精品展交会金奖、湖北省放心大米等称号,成了湖北省名牌。

2004年,该收储公司未经李某同意,将商标转让给另一米业公司。李某遂将收储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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