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仅利用尽和商品平行进口问题,是商标保护的特殊问题,各国在司法判例中也极不一致,也是国际贸易中多年讨论和争论的问题之一。我国商标界从80年代初开始关注这一问 题,但由于司法实践,行政执法实践的实例不多,讨论一直未能深入。但进入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国际贸易十分活跃,商标的权利用尽和商品平行进口问题日益显露,有些案件不能不 再次引起我们对此的思考。本人对这方面的理论了解不多,但近几年耳闻一些案件,觉得与此有关,提出来供商榷,理解不对之处望指正。商标的权利用尽是指在销售活动中,商标权利人只可正常行使一次其权利,准许以同一商标商品转售和再转售,这种转售不视为商标侵权。近闻一案件,德国X公司是世界著名的服装商,X商标在中国注册并享有专用权,可称为驰名商标,X商标的服装只能在专卖店销售,各国专卖店的设立和要求并授权,专卖店销售的产品必须是X公司许可及授权的。在我国,X公司仅在北京、上海、广州、温州等地有授权的专卖店。但该公司今年在浙江杭州某商场内发现有X专卖店,专售X牌服装,专卖店的设计风格与X公司授权的专卖店一样,销售的服装是真品,商标是所有人的商标,一句话,不是假货。对此,德国X公司非常烦恼,因为X公司对产品质量要求和售后服务要求很严,质量和服务仅仅能在专卖店处理。为此X公司知识产权部负责人专程从德国来华,了解在中国对此类问题如何处理,能否向有关部门投诉商标侵权,这是德国X公司面临的难题。类似X公司这类案件,在我国现实流通领域,不此一家,不少名牌专卖店设在大城市,而在中小城市也有一些名牌专卖店或专卖柜,商品是真的,牌子不是假的,仅仅是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这就涉及商标的权利用尽问题,商标权利所有人在销售活动中已经第一次出售了权利,授权的销售商能否转售和再转售。
德国X公司在杭的遭遇与德国ADIDAS(阿迪达斯)商标所有人在德国遇到的情况有异曲同工之处,阿迪达斯公司生产ADIDAS宽式运动鞋,通过批发商卖给特殊的零售商,但阿迪达斯公司发现在授权的零售商联号以外出售ADIDAS运动鞋,阿迪达斯有名是因为有严格的质量要求和售后服务,对于这种未经授权销售的行为,公司很烦恼,不知能否向法院起诉以禁止这种未经许可的销售。当时,在德国对这种问题的回答是,一旦商标所有权人将其带有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他的商标权就耗尽了,在销售活动中,权利人只可正常行使一次权利,他人转售和再转售这些商品,商标权人无权过问,也就是说,无权依靠其商标来控制这些商品的流通,他们认为,在商品自由流通的经济社会中,商品流通不应受到工业产权的阻碍。
德国X公司在杭州遇到的难题,即未经许可及授权的销售问题,很难用商标权来处理。如果X公司在北京、广州等地授权的销售商与X公司初售时有合同,合同约定不能将商品转售指定的地域之外,或转售到非指定的零售商,则可以依双方初售时合同的违约处理,不能诉转售人或再转售人商标授权,德国X公司到杭州了解后决定与某公司按合同来处理。
众所周知,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是法国拉科斯特公司“LACOST鳄鱼图”商标休闲运动服装在香港地区的总代理,日本SANRIO(三丽鸥)商标童装在香港、内地生产和销售总代理。香港鳄鱼恤公司在大陆有300家专卖店,未销售法国“LACOST”休闲装,也未售SANRIO童装以外的服装。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如以权利用尽的理论,他完全可以转售到大陆销售,但双方合同有约定,仅仅限于香港地区销售,不能在香港地区以外。可见,因转售或再转售商品上带有权利人的商标,可以初售时双方合同约定地域及销售人,虽然转售和再转售商标不侵权,但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来处理。
与商标的权利用尽相联系的是商品平行进口中的商标权问题,不少国家规定平行进口不导致商标侵权;所谓平行进口,是指某国一销售商在国外得到的真正的产品进口,但以低于某国商标所有人规定的价格出售,这种情况,通常称为平行进口。在国际贸易中,商标所有人在B国的总代理,一般来说,仅能限制在B国地域内销售,如另一销售商将附有同一商标的商品(真的),由A国进口并流通到商标所有人享有权利的B国,B国平行进口的先决条件是该商品在A国或其它国家的价格比在B国低,消费者才能得到不少利益。如是化妆品,在A国进口时杂货店里的化妆品比B国专卖店里卖的化妆品价格低得多,价格不低,科行进口商也不会进口,进口地区的消费者就不能得到利益。可见,平行进口成为检验商标所有者凭其商标的强烈吸引力所实际拥有的市场能力的标志。
最近我耳闻一件案件涉及平行进口。某大国A牌服装在亚洲地区销售很好,T恤衫很受欢迎,可谓名牌。A商标T恤衫在台湾独家许可甲先生代理,其产品设计、面料及商标均由某大国A商标所有人提供。而某大国A商标所有又在中国大陆指定乙先生为总代理,台湾甲先生以A商标独家被许可人生产和销售的身份在大陆某方某地合作生产A商标的T恤衫,在北京、上海、广州销售,其产品价格比A商标指定大陆总代理销售同一商标的T恤衫价格低。某大国A商标所有人在市场上发现与他商标相同、面料一样设计款式一样的T恤衫销售价格低,就向有关部门投诉商标侵权,在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过程中,台湾甲先生声称他是某大国A商标在中国生产、销售的独家总代理,有某大国A商标所有人的委托书,有权在大陆生产和销售A商标的T恤衫。某大国A商标所有人了解真相后非常烦恼,按有关国家法律是商品平行进口,平行进口不构成商标侵权。因此,某大国A商标所有人的负责人专程来华。一方面暂停投诉侵权,同时三方面协商和解。
商品平行进口对消费者不仅是价格问题,同时还存在质量这个重要问题。一般来说,A国制作出售的服装质量,比商标所有人所在国附有同一商标的服装质量是有差异的,某销售商买了A国的服装进口到商标所有人所在国销售,虽然价格低,但质量上却让消费者非常失望。商品平行进口从质量上必须考虑消费者利益。在国际贸易中有经验的商标所有人,从维护自身的利益考虑,通常严禁灰色市场的存在。例如可口可乐公司在泰国加工的可口可乐禁止销售商到美国销售,即禁止灰色市场的存在。在商品平行进口中,进口附有同一商标的商品与本国消费者需求同一商标的商品是否完全一样?回答是否定的,尤其饮料、洗涤用品,含酒精饮料,甚至药品,同一制造商在不同国家投入同一商标的商品不完全一样,这是因为各国消费者口味有区别,外在条件不同,如洗衣粉还要考虑各国不同的水质。有的商品还因各国法规要求不一样而异,这就会使消费者对附有同一商标的商品因质量差异而产生误认。因为,消费者认知商标,相信这样的产品是由商标所有人提供的。为了防止这种商品平行进口,有的商标所有人许可某国的代理商生产、销售相同商标的产品仅规定在当地销售。不允许流通到另一国。雀巢咖啡在中国的口味与在意大利的口味、英国的口味差别很大。因此,商标所有人行使他的专用权去阻止“平行进口商”进口该产品。商品所有人是否能够禁止他根据专用权已售给国外的那些产品进口,这个问题地商标所有十分重要而又是极其复杂的问题。
商品平行进口是国际贸易中一个有争论和仍在继续讨论的问题,各国规定又不一致,就是在同一国内,行政、司法和理论界也有不同的看法,进入90年代以后对于权利用尽、平行进口的看法也有一些变化,有的国家法院过去对平行进口不视为商标侵权,而现在也有对平行进口判为商标侵权,这是值得注意的动向。商品平行进口涉及消费者,也涉及商标所有人,不仅有价格问题,还有商品质量问题,也有平行进口商的行为问题,它是商标保护理论组成部分之一,它与商标权的限制属于同一理论范围。既是理论问题,也是一个执法实践问题。我国不少公司在国外投资建厂,生产同一商标的产品,如被某一销售商将附有同一商标的相同产品进口到国内销售,价格低于国内商标所有人同一商标的同一产品,这就有可能冲击国内市场,影响商标所人的利益。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生产同一商标的相同产品,在中国指定某A为总代理,如另一销售商从别国进口附有同一商标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价格低于中国总代理的销售价格,也会冲击国内市场,为此,在国际贸易一体化的今天,对商标权利的用尽和商品平行进口的研究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