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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无章可循难题有望破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6


自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以国发[2003]5号文件的形式,取消了商标代理机构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以来,国家工商总局于1999年底颁布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不能延续适用,造成后来雨后春笋般冒出的商标代理机构监管无章可循的尴尬局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代理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函已向有关专家发出,商标代理市场的混乱局面有望随着立法的出台而结束。

开放商标代理市场本应是打破行业垄断之举,然而却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尴尬。由于过去的《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在新修改的商标法和新商标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已不再起作用,但相应的替代办法迟迟未能出台,政策空隙造成了商标代理管理无章可循,引出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管理滞后、行业素质下滑等弊病。

商标代理遭遇监管真空

自2003年商标代理放开以后,进入这个行业的门槛降低,只要成立了咨询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为商标代理及与商标代理有关的知识产权服务,到有关机构登记就可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据不完全统计,商标代理机构由放开前的149家暴增到目前的1500余家。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商标代理市场出现的问题虽然各地都存在,但以广东、浙江、福建等地区为甚,主要表现在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相当混乱,黑代理欺诈委托人(无照经营)、大量咨询类公司介入商标代理(超范围经营)、代理机构到处设立办事处(违反办事处禁止从事经营的规定)等问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部分商标代理机构私开国家票据、私刻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证》等违法犯罪现象。

泉州最早成立的一家商标专利事务所在一份上报国家商标总局的调研材料中反映:一些新成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明知道一些商标无法注册,却欺骗客户进行申请;更有甚者,在收取了客户的申请费用后竟然不向国家商标总局报送;部分代理人还大肆恶意抢注被代理人的知名商标,而后再以高价兜售给被代理人;大量外来商标代理机构擅自在本埠设立办事处,严重搅乱了本地市场等。

据介绍,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代理机构违规到处设立办事处,而这些办事处实际上并不具备开展业务的条件。出现企业商标申请多年无音信,而具体经办人员已不知去向的情况。有的商标早已被驳回,但企业未收到任何通知,以为商标已经注册,因而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给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时有发生。

商标代理放开前,受理一件商标申请,商标代理机构收费一般为1800元至2000元左右。开放商标代理后,部分商标代理机构打出廉价牌吸引客户,将价格降到1500元左右,甚至出现了1000元以下的超低价。业内人士认为,收费降得如此低,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肯定大打折扣。如果不是赔本赚吆喝,几乎可以断定是在骗钱。业内人士向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每受理一件商标申请,国家商标局收取固定的1000元受理费,这是不能降的。另外,商标代理机构提供商标注册服务,本身就需要一定的成本,比如水电、人员工资、租金等。最后一点,由于商标注册一共有45个类别,其中一些类别之间比较近似或是互有交叉,因此经常都会出现客户注错了类别,或代理组织打印申请文件错误。如果商标注册申请递交给国家商标局以后,进行更正则需要再缴纳500元的商标局更正费。因此,如果商标代理机构收费低于1500元,将难以维持机构长期的日常开支,最终将损害商标注册申请委托人的利益。

北京中北商标专利事务所的一位负责人说,许多商标代理机构只是拥有1至2个人的店,员工素质不高,有些竟然都不懂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知识。在此情况下,他们获得竞争优势的做法就是低价招揽生意,甚至用低于成本的做法诱惑企业,游说企业抢注别人的商标,然后用于敲诈。现在的商标代理业已经不需要保证金,大量新的商标代理事务所成立后,由于办理商标代理时间长,一般都要超过一年,如果在此期间,商标代理所倒闭的话,很多相关的后续工作就无法解决。该负责人说:“知识产权代理不等同于一般的中介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的周期长,企业需要专业、持续的服务。如果任其无序发展,那么受到伤害的不仅仅是代理行业本身,最终会殃及整个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监管呼声高

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消息表明,我国《商标代理管理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函已于11月18日签署,22日向被邀征求意见的法律专家寄出,并要求被邀征求意见的专家于12月10日前将有关意见书面材料寄送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资深会员、北京红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董事长廖俊铭认为,该草案颇具操作性,在加强必要的行政管理的同时强调行业自律,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规定中华商标协会对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并接受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对于商标代理组织的设立要求,明确了商标代理组织的组织形式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没有规定任何审批程序。但考虑到商标代理业务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延续了对商标代理组织专业人员最低人数的要求。草案对商标代理人设定资格的要求则规定为:“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考核及审验办法由中华商标协会制定,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草案对代理组织设立分支机构做了必要的限制,明确规定商标代理组织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不得经营商标代理业务。

为加强监督管理和规范从业行为,草案加大了违规处罚力度和罚款额度。草案将行政处罚权下放给代理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便于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加大了对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违法、违规执业的处罚力度,例如:对无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违反《草案》中有关规定从事商标代理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草案》中有关规定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商标代理机构任职的商标代理人违反《草案》中有关规定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华商标协会取消其代理人资格;前述三种情况中有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廖俊铭最后表示,这份草案适当参考了国外对商标代理行业的管理办法以及国内律师、专利代理等其他中介机构管理的经验,召开多次专家研讨会后形成,其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将可遏制目前商标代理市场上的不良现象。但要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市场,使我国的商标事业得以规范而有序地发展下去,有关部门必须针对今后出现的情况及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以免重蹈“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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